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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业废弃物、肥料等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发布

发布日期:2026-04-29

2026年3月12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了“法典化”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生态环境法典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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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林

    第二节 草原

    第三节 湿地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六节 荒漠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三节 水资源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四节 绿色消费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主体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


以下分享生态环境法典中

涉及行业部分内容: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百零六条 制定农药、肥料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百零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粪污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第四百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四百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退化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九百四十七条    国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生产资料,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第九百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


(二)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三)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全文

图片

来源:中国有机肥协会

编辑:陈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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